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1755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车,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居委硫磺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359F。
法定代表人:朱忠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吴宗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宗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云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小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