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154号
原告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重庆)天域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故经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之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该笔费用且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以及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勇
书记员 韩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