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破申112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
委托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35677B。
法定代表人:苏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被申请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宏安建筑公司破产清算。我院于2019年10月15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宏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宏安建筑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现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西彭镇铝城大道**附**册资本2106万元,公司三名股东分别为冯炜、***、苏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贰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叁级、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叁级、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叁级、专业承包环保工程叁级、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执业)[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7民初21918号民事判决,判决宏安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骆天旭工程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款项付清之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宏安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宏安建筑公司陈述,***对宏安建筑公司的债权属实,没有异议,但公司现在已经停止经营,没有任何资产,没有办事机构,所有员工都已遣散,无力偿还该笔债务,同意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宏安建筑公司拖欠骆天旭工程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表示无任何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交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