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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振宇与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铜印执字第00060号
申请执行人侯振宇,男。
被执行人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侯振宇与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侯振宇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41155.56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侯振宇支付赔偿款341155.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20元。由于被执行人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仅向申请执行人侯振宇支付了100000元后未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其银行存款91075.56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1155.56元,并已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5020元。2014年9月25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下余案件款160000元,从2014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侯振宇支付4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