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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铜川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44号
原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红旗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铜川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第三人铜川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第三人铜川市自来水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第三人铜川市自来水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铜川市给水配套工程公司、第三人铜川市自来水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