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盛恒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华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知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盛恒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西安华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旺座现代城E座16层1603号。
法定代表人:胡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盼,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知产)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华盛恒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恒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润知产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华盛恒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润知产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改判:一、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第773121号“華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3036元;三、被上诉人连续三十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西安商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事实和理由:1.本案应当认定上诉人第77312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具有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原判决虽然基于“华润”字号和第777979号商标,认定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是不同商标保护不同的法益,不能相互取代,本案仍应对第773121号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与普通商标和企业字号相比,驰名商标凝结了更多的商誉,耗费了权利人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理应获得更强有力的保护,在侵权案件中体现为更高的判赔数额。原判决对773121号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致使上诉人无法基于该驰名商标获得应有的赔偿,相应的后果是上诉人同时拥有多个标识所获得的保护力度反而低于只有驰名商标所获得的保护力度,这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显然背道而驰,本案应当对该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被上诉人成立于2005年6月,在此之前,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集团)及关联企业对该商标进行了持续数十年的使用,通过电视、网络、XX道XX号报刊等多种渠道对第773121号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经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已经与华润集团之间形成了稳定的联系,被上诉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含有“华润”的标识,容易误导公众,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2.原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7万元,系滥用自由裁量权,明显过低,显失公正。原判决明确认定“华润”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上诉人将“华润”登记为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华润集团企业声誉的意图”。并且被上诉人使用“华润”字号至今已长达16年,还在网站域名、网络宣传中大量使用“huayun”“华润”等标识,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是原判决仅判令被上诉人赔偿7万元,扣除上诉人的维权合理开支53036元后,其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仅为16964元,即平均每年只需赔偿1000元。如此判赔,严重悖离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纯属滥用自由裁量权,无法体现“华润”品牌的实际价值,畸低的违法成本客观上纵容和鼓励了侵权行为,破坏了司法公信力。3.原判决将消除影响局限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原判决明确认定被上诉人使用“华润”字号的行为,“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使用“HUARUN+华润信息”图文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华盛恒辉的商品来源与华润知产有关”。因此要纠正此前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混淆、误认,就应当判令被上诉人消除影响,向相关公众澄清其与华润集团之间毫无关联。原判决忽略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特殊性,将消除影响的适用范围限缩为对商誉造成损害的情形,于法无据,请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华盛恒辉辩称:1.被上诉人对第773121号“華潤”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且被上诉人已于本案一审结束后变更企业名称,对网站域名进行注销,已经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关于第4761504号“华润双弛”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华润集团第773121号“華潤”商标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这是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最早时间,而被上诉人于2005年6月30日注册成立,该成立时间要早于上诉人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故不存在恶意攀附的故意。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于上诉人第773121号“華潤”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不应审查。原审法院判决后,被上诉人已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再含有“华润”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同时也将网站域名注销,故被上诉人在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上诉人所谓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对其第773121号注册商标的侵犯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2.被上诉人因历史原因导致企业字号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2010年先后下发通知,要求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对于新设立的企业,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一律不予核准。被上诉人未收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更名清理通知,也未被告知其企业名称与他人商标专用权存在权利冲突,故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使得被上诉人无故对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被上诉人并非专业人士,未考虑是否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犯。权利人可以选择多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却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手段,故上诉人的费用并非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3.应驳回要求被上诉人连续三十日在相关报纸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之诉请。上诉人并未证明其商标商誉及企业信誉受到损害,且裁判文书已在网上公开,故应当驳回该上诉请求。
华润知产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73121号“華潤”驰名商标专用权,以及第777979号“華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公司网站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二、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三、请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www.huarunit.com”;四、请判令被告连续三十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西安商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五、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7万元,共计67万元;六、请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4年12月7日,华润集团获准注册了第773121号“華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6类,包括资本投资等。目前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4年12月6日。1995年2月14日,华润集团获准注册了第777979号“華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42类,包括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资讯、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程序编程等。目前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5年2月13日。
2018年10月23日,华润集团与华润知产签订《字号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润集团授权许可华润知产使用华润字号,期限为华润知产的经营期限;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润集团将其持有的包括本案诉争的第773121号“華潤”、第777979号“華潤”注册商标在内的部分商标授予华润知产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为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针对任何侵犯华润字号或商标权的行为,华润知产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同日,华润集团还出具《授权书》,对上述授权许可华润字号及注册商标的事实确认,并再次确认华润知产有权针对上述华润字号及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2019年12月6日,华润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华润知产。华润集团前身是1938年于香港成立的“联合行”,1983年改组为华润集团,在香港及内地拥有或控股多家公司,是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范围包括地产、燃气等。华润集团连续多年来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其中2017、2018年排名86,2019年排名第80位。为保护“华润”字号,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下发《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主要内容为,字号“华润”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5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切实保护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各地应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新设立的与华润集团无关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以“华润”作为字号。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再次下发《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134号),要求继续加强“华润”字号保护工作,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并切实保护“华润”商标专用权。华润集团亦在全国范围内对他人使用“华润”商标、字号的行为进行工商投诉维权及司法维权,敦促不当的企业名称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保护其商标及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关于第4761504号“华润双弛”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华润集团第773121号“华润”商标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第(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633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认定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等相关服务上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了驰名商标。2019年7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2017)浙01民初1328号判决书中认定第773121号“华润”注册商标在“资本投资类”服务上属于驰名商标。2017年6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关于授予2017年中国商标金奖的决定》,授予华润集团“商标运用奖”。2019年,“华润”品牌位列“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12位。根据华润知产提供的国家图书馆于2012年2月24日出具的关于“华润”在中文报纸中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1946年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人民日报全文数据库、经济日报全文数据库中至少有407篇报纸文章对“华润”进行了报道,可证明相关媒体涉及华润的报道数量较大、覆盖范围较广。
润联软件系统(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及配套零件、网络产品、多媒体产品、电子信息产品及通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电气设备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等。润联智慧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第一、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维护;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及配套零件、网络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西安华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信息技术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机房建设、工业自动化、智能建筑、视频会议、安防、监控及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与维护;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产品、交通及配套设施、电子大屏幕及办公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石油化工产品、电力设备、阀门、安防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塑料制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化妆品、纺织品、服装的销售;机电产品的安装与销售;信息技术咨询与服务;电子产品及机电产品设备租赁;仪器设备、化验设备、水质监测设备的销售。
华润知产的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白康康于2020年9月2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操作电脑,进入“西安华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走进华润”的网页后,对“网站首页”、“走进华润”、“主营业务”、“合作伙伴”、“解决方案”、“应用系统解决方案”、“系统集成和运维服务”、“新闻中心”、“产品中心”、“联系我们”等页面,并进行截图保存附于公证书后。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20年10月14日对上述过程作出了(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6087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后附图,网址为“www.huarunit.com”的网站,首页为“HUARUNIT+华润信息”图文标识,该网站有“网站首页”、“走进华润”、“解决方案”、“新闻中心”、“产品中心”、“客户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方式”等栏目。
西安信息技术公司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国际顶级域名证书,证明西安信息技术公司的名称及域名均为合法取得,没有侵犯华润知产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故意。西安信息技术公司还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信息、网站产品截图、网站服务方案截图,证明西安信息技术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商评委作出华润知产在资本投资领域的“華潤”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认定的时间,也早于该类商标被认定享有较高声誉的时间。西安信息技术公司的主要业务与华润知产的注册商标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近似,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唯一拥有的产品是“众柏执勤哨位枪支离位报警系统”,未以华润知产商标或名称进行使用。西安信息技术公司还提供工商登记信息截图,证明润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晚于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虽早于西安信息技术公司成立,但其经营领域与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分属不同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西安信息技术公司还提供商标信息截图,证明第777979号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西安信息技术公司还提供利润表、网站后台浏览量,证明其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不会构成对涉案商标的恶意攀附,且西安信息技术公司近几年财务状况为亏损状态,网站浏览量每日不超过20次,经营状况惨淡且无任何盈利。
华润知产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文印费票、差旅费票,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相关支出为536036元。
一审法院认为,华润知产作为“華潤”注册商标及“华润”字号的被许可人,经华润集团授权,有权就针对华润字号及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本案中,“华润”字号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经过华润集团长期使用、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西安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其同业竞争者,将“华润”登记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华润集团企业声誉的意图,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其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华润知产主张的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華潤”商标,系西安信息技术公司使用自身企业名称的行为,一审法院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起评价,不再进行商标法上的评价。关于华润知产主张西安信息技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根据华润知产提供的证据,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在其运营网站中使用了“HUARUNIT+华润信息”图文标识,与华润知产的第777979号“華潤”商标虽结构不同,但主要识别部分在整体呼叫上构成相近,使用类别亦与该商标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西安信息技术公司的商品来源与华润知产有关,构成了对该商标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华润知产要求一审法院对在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公司成立之前,第773121号‘華潤’商标已经驰名的事实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本案中,对于西安信息技术公司的侵权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足以可认定其侵权行为,且涉案字号及商标的侵权事实认定并不以华润知产所主张的第773121号“華潤”注册商标驰名为依据,因此,本案不具备对上述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实质审查,故对华润知产上述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关于华润知产要求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并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如上文所述,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HUARUNIT+华润信息”图文标识与华润知产第777979号“華潤”商标构成近似。西安信息技术公司主办网站域名www.huarunit.com的后半部分“it”指示的是西安信息技术公司的经营领域即信息技术,而主要部分为“huarun”,与原告第777979号“華潤”商标的汉语拼音呼叫一致,构成近似,且西安信息技术公司为其商业目的注册、使用该域名网站,其提供的服务与上述商标所提供的服务类别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具有主观故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西安信息技术公司使用“华润”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在网站上使用“HUARUNIT+华润信息”图文标识、注册使用www.huarunit.com域名,构成对华润集团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权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民事责任。华润知产主张西安信息技术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鉴于华润知产因西安信息技术公司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及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华润商标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西安信息技术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华润知产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向华润知产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关于华润知产请求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相关报刊中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由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涉及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本案中,华润知产未能举证证明西安信息技术公司对其商誉等造成侵犯,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西安华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二、被告西安华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第777979号“華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www.huarunit.com”并停止在其运营网站上使用“HUARUNIT+华润信息”图文标识;三、被告西安华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四、驳回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西安华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华润知产负担8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举证、质证,综合本案二审证据、一审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事实:西安华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安华盛恒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当认定上诉人第773121号“華潤”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第773121号“華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字号及商标侵权事实认定并不以华润知产所主张的第773121号“華潤”商标是否驰名为依据,并已经判决华盛恒辉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www.huarunit.com”并停止在其运营网站上使用“HUARUNIT+华润信息”图文标识,已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其对第773121号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并无不当,也无须再行判决上诉人所主张的立即停止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由于华润知产对于因华盛恒辉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及华盛恒辉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华润商标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华盛恒辉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华润知产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华盛恒辉向华润知产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是否应当判决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的问题,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华盛恒辉对其商誉造成侵犯为由,未判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审上诉人也未证明对其商誉造成的实际损害,故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华润知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由于一审判决后,西安华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西安华盛恒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故无须就此事项再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驳回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30.36元,由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辉根
审 判 员 黄宸瑞
审 判 员 吴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建莉
书 记 员 李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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