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执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延安给水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亚安、张东亚,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
法定代表人:胡应才,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南斌,系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洁,系该厂会计。
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延安给水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做出的(2017)陕0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向申请人偿还工程款19127014.3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6562元及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42000元并支付申请人,剩余案款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偿还申请人延安市给水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9127014.3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36562元,执行费86527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偿还500万元,2018年12月1日前偿还1000万元,其余案款及全部案款19127014.3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19年3月1日前偿还完毕。
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协议,则按照原民事判决书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6执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长东
审判员韩永虎
审判员丁浩
二O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