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给水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亚安、张东亚,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
法定代表人:胡应才,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南斌,系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洁,系该厂会计。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延安给水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工程款19127014.3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利息1410750.13元。截止2019年9月25日,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支付偿还申请人延安市给水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9060065.4元。现剩余工程款66948.90及案款利息1410750.13元,案件受理费136562元,现共计欠款1614261.03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1日前支付10万,于2020年6月1日前114261.03元,于2020年12月1日前支付50万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延安姚店水厂于2021年8月1完毕。案件受理费136562元,执行费86004.6元(已扣划),由被执行人承担。
如不按期履行,恢复原裁定仲裁裁定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6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长东
审 判 员 韩永虎
执 行 员 丁 浩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鲍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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