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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白国臣,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利害关系人: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荣长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会,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法制信访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钢,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法制信访办副主任。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井波,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志信,职务,经理。
复议申请人白国臣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8月3日的七台河市八届四十一次第35次会议纪要载明,三区政府成立供水处,保留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承担自来水公司的一切债务责任及债权收缴任务。三区供水处不承担自来水公司的债务责任。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2003年8月3日市政府的会议决定,是对城市供水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后所作出的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对其明确载明的三区供水处不承担原市自来水公司的债务责任应当予以认可,异议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对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的执行行为。
复议申请人白国臣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24号裁定书;恢复对被申请人的执行;请调取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时笔录和录像。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申请执行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服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以进入执行程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下发(2019)黑0903执恢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位于自来水公司新兴水厂的厂房及桃山区自来水公司门卫房,裁定书中明确要求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查封期限三年。
桃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35次会议纪要(即:2003年8月3日会议)中的“三区供水处不承担原自来水公司的债务责任”。裁定撤销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的执行行为。申请人认为,桃山区人民法院撤销(2020)黑0903执异24号执行裁定是错误的。1、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已于2002年9月29日被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服公司也于2008年1月15日被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已改制成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2、2003年第35次会议纪要第六条“保留的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财政投资建设的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承担原自来水公司的一切债务责任及债权收缴任务。”七台河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5次会议确定:“第一、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金沙新区的区级城市供水职能统一交由市供排水总公司行驶。第二、市供排水总公司抽调处级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成立四个专班,派驻到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金沙新区供水公司驻点工作,保证供水经营管理职能平稳交接。第三、人员接收以2017年12月31日为节点,2017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全部由市供排水总公司接收。人员工资从2018年3月由新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并保证职工的各项符合规定的福利待遇。第四、接收管理范围界定以原管理范围边界不变为原则,待全市管网维修改造后管理范围再重新界定。涉及物业区域供排水的按照权属责任区,分别由市房产局,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金沙新区负责”。2018年15次会议第三、四条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承接了市自来水公司的资产和人员。所以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就应在接收的原市自来水公司的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资产偿还债务。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5次会议纪要会议确定:“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金沙新区的区级城市供水职能统一交由市供排水总公司行驶”。所以桃山区人民法院引用市政府8月3日的七台河市政府八届四十一次第35次会议纪要是错误的。4、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房屋时在供排水总公司的工作人员查明查封房屋是原自来水公司财产,现归供排水总公司使用。桃山区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局有笔录和录像。5、(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规定被申请人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必须承担债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桃山区人民法院以政府会议纪要对抗法律规定裁定是不能成立的。
利害关系人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称,答辩人因被答辩人白国臣不服黑龙江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24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一事,答辩如下:1、黑龙江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24号执行裁定完全正确。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认定2003年8月3日市政府的会议决定(2003第35次),是对城市供水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后作出的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是正确的,认定三区供水处不承担原市自来水公司的债务责任,也是正确的。2、答辩人在2020年5月26日复议申请中已经清楚的说明了,白国臣于1998年与被执行人市自来水劳动服务公司形成23万元工程材料及劳务工资债务,2000年该服务公司解体,2004年你院就判决并进入了执行程序,至今15年之多,自来水公司始终作为独立法人,从未撤销、注销、变更主体资格,理应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其明显直接的债务责任与任何第三方无关。市供排水总公司与其自来水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理由:(1)2018年2月份三区供水处划归市供排水总公司,设立五个分公司,其整合的市财政,审计专项报告(附后)笔笔清楚哪个资产是继受自来水公司的,哪笔债务有应执行白国臣的。理由:(2)2003年8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三区政府成立供水处,保留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承担原自来水公司的一切债务责任及债权收缴任务。三区供水处不再承担自来水公司的债务责任。(附见:2003年第35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显而易见,成立后的三区供水处不存在自来水公司的债务问题。因此在执行白国臣于七台河市自来水劳动服务公司、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追加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为第三人是错误的。
综上,请求维持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原告白国臣与被告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1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9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68,267.00元,逾期利息59,965.73元;2、被告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865.00元、保全费1,422.00元均由被告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经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2019年4月15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903执恢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追加第三人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按照其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继受取得的资产中折合价款134,407.73元向申请执行人白国臣承担清偿责任。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12月12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9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的异议。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经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黑09执复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3执异6号异议裁定;发回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桃山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查后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黑0903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对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的执行行为。白国臣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另查明,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于1987年9月29日成立,2002年9月20日,因未年检被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8月3日,七台河市设立三区供水公司,保留的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承担原自来水公司的一切债务责任及债权收缴任务,三区供水公司不承担原市自来水公司的债务责任。
2014年12月5日,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注册成立,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元,该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七台河市资产监督管理局投资。经营范围是城市生活用水服务;城市生活排水服务。
2018年2月8日,七台河市政府决定,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金沙新区的区级城市供水职能统一由市供排水总公司行使,并决定了人员接收管理、管理范围界定等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白国臣与被告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桃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追加第三人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不足,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903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对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的执行行为,即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903执恢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是正确的,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追加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情形及事实要件,将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主体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从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成立及目前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看,其与后设立的三区供水公司以及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联性。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的投资方是七台河市资产监督管理局,非原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承继而来。七台河市政府2003年第53次、2018年第15次“专题会议纪要”只能证明2003年设立三区供水公司,原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承担原自来水公司的一切债务责任及债权收缴任务;2018年七台河市区级供水职能统一由市供排水总公司行使,以及人员安置、管理范围界定、队伍建设等问题,没有划定原市自来水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后成立的七台河市供排水公司是由原自来水公司变更而来。因此,将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主体缺乏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
综上,复议申请人白国臣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白国臣复议申请,维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2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廷珩
审判员  刘可臣
审判员  纪红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