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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903执恢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封的房产及财产现暂无法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903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