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903执恢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七台河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封的房产及财产现暂无法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903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