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982号
原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守先,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南。
法定代表人:丁树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1.05元,由原告廊坊中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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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治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