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油龙慧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云鹏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鹏,北京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龙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油龙慧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位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法院: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8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继续由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中油龙慧公司住所地位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早于***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受理时间2020年8月19日。故,本案应由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立他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系因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日立案,形成管辖权争议,而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适用本案。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8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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