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91民初1828号
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云鹏道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颖,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泰姆自动化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原西技莱克自动化控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泰姆自动化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阿克泰姆自动化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60.28元,由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