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油龙慧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119号
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云鹏道23号。
法定代表人:丁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滢珺,北京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先,北京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0农垦社区,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北京迅普时代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8B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哲,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北京迅普时代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靖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人民陪审员  朱**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