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油龙慧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340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
法定代表人:孙力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盈盈,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慧颖,该公司客服,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被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云鹏道南。
法定代表人:丁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颖,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邓 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赫
书  记  员   单腾跃
书  记  员   赵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