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2023)辽0293民初377号
原告廊坊中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街道金光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1835178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告大连天然气高压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道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4层0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4534963。
法定代表人:穆烜。。(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原告廊坊中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然气高压管道有限公司(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提取数据来源:案件信息: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提取数据来源:案件信息:合议庭成员1}
二O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