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勇电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文勇电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488号
 
申请人:陕西文勇电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坤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亚东。
申请人陕西文勇电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文勇电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7734.52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作为担保,责任限额为1057734.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文勇电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1057734.5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文勇电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泉
 审 判 员   李沫雨
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天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