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2民初3742号
原告:攀枝花晶希矿山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5823898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1109482。
被告:自贡兆强密封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龙乡大道19号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3720854338W。
法定代表人:颜招强,经理。
原告攀枝花晶希矿山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兆强密封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攀枝花晶希矿山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晶希矿山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