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11民初2619号
原告:攀枝花晶希矿山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58238982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1109482。
被告:自贡兆强密封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龙乡大道19号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3720854338W。
法定代表人:颜招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晶希矿山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兆强密封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攀枝花晶希矿山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晶希矿山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晶希矿山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攀枝花晶希矿山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