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7488号
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20680060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5576830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836元,减半收取94,918元,由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