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民终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5576830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20680060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过程中,漏列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5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敬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