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683号
原告: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敖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女,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小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