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1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敖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桃元,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沈叶,女,汉族,1976年8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沈叶共同归还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2274239.08元及利息(以2274239.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6元,由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沈叶负担12497元(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沈叶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沈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2286736.08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9年8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5幢1204、国际汽配城S1幢17、国际汽配城S1幢209不动产,已办理查封登记(轮侯),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1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19年12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286736.08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胜军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