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6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敖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现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叶,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叶、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玲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蒋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丹丹
书记员欧阳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