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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东、矫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民终1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东,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宝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矫振生,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审被告: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宇轩花园二期D栋37号。
法定代表人:矫振生,经理。
上诉人王少东因与被上诉人矫振生、原审被告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恒元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4民初7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少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矫振生承担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矫振生应承担偿还责任。王少东与矫振生系买卖合同关系,矫振生系合同相对人。矫振生购煤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矫振生出具的欠条显示,欠款人就是矫振生,该欠条是以矫振生个人的名义出具的,理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与单位无关。欠条既是欠款证明也是结算证明。欠条是个人签字单位未盖章,矫振生购煤及出具欠条时未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一审法院驳回王少东的请求严重错误。二、一审关于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已注销的事实未查清。三、矫振生、广恒元安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矫振生是职务行为,不应采信。矫振生、广恒元安装公司只有证人证言无书面证据,证人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欠条是本案的唯一书面证据,该证据是判断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唯一标准,其他证据均不能对抗该证据,一审法院采信存在严重错误。四、一审法院将矫振生认定为职务行为,但无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证据,此项认定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合同法规定,现王少东要求矫振生偿付欠款本息,于法有据。
矫振生、广恒元安装公司辩称,王少东所诉不属实,要求维持原判。
王少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矫振生、广恒元安装公司连带给付王少东欠款38,200元及自2013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矫振生在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其间王少东向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送原煤,未给付货款。矫振生于2013年8月9日为王少东出具欠据写明欠购煤款18,730元、2013年8月14日为王少东出具欠据写明欠购煤款19,470元。王少东于2015年、2017年多次向矫振生电话催要拖欠货款。王少东在庭审中称系矫振生承包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苯板车间生产苯板,在广恒元安装公司销售,广恒元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事实王少东未举证证明,经释明后,王少东未在期限内举证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矫振生在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收到王少东送到此处的原煤后为王少东出具欠据。矫振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代表的是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关于矫振生在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工作的事实,王少东对此也无异议,其认为系矫振生承包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苯板车间生产苯板,其应当承担欠款责任,由于在广恒元安装公司销售,广恒元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王少东对此事实未举证证明,经释明后,王少东未在期限内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王少东要求矫振生、广恒元安装公司连带给付欠款38,2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5元(王少东已预付),减半收取377.50元,由王少东负担。
二审期间,矫振生、广恒元安装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王少东提交的在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的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注销申请、股东决定等,能够证明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申请注销,注销清算报告中显示无对外债务,本院予以采信。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8月9日矫振生为王少东出具欠据,写明欠购煤款18,730元。2013年8月14日矫振生再次为王少东出具欠据,写明欠购煤款19,470元。矫振生均在上述两份欠据欠款人处签字。此后,王少东于2015年、2017年多次向矫振生电话催要上述欠款。
另查明: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俊达,该公司于2018年6月申请注销,注销清算报告中显示无对外债务。二审庭审过程中,矫振生陈述,该公司为家族企业,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系其舅父,现已去世,其在该公司任采购员。
本院认为,王少东持矫振生为其出具的欠据主张矫振生偿还欠款,欠据明确载明欠款人为矫振生,而非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且矫振生对于其签名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矫振生应对该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关于利息问题,因欠据中并未写明还款时间,应视为双方对于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故利息应自王少东主张权力即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双方争议的矫振生的行为是否系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职务行为问题。因欠据中明确载明欠款人为矫振生,并无任何关于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内容,矫振生主张其系职务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其没有举示任何书面证据,其提交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不能对抗书面欠据的效力;并且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注销清算报告中显示并无对外债务。矫振生主张其系职务行为,证据明显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矫振生系职务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广恒元安装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因王少东无证据证明广恒元安装公司为购买人或欠款人,故一审判决对王少东该项诉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因双方对于还款时间并无约定,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且王少东于2015年、2017年多次向矫振生电话催要欠款,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王少东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4民
初7392号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矫振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
人王少东欠款本金38,200元;
三、被上诉人矫振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
王少东欠款38,2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驳回上诉人王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二审案件受
理费755元,均由被上诉人矫振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立辉
审判员  赵红霞
审判员  李雪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