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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东与矫振生、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04民初7392号
原告:王少东,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矫振生,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680261158F,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宇轩花园二期D栋37号。
法定代表人:矫振生,职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春,黑龙江天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少东与被告矫振生、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恒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少东、被告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振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少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欠款38200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购买原煤,未给付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分别为2013年8月9日欠购煤款18730元、2013年8月14日欠购煤款19470元,并由被告签字确认,因被告系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系职务行为。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贵院判令所请。
矫振生辩称,一、王少东起诉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承认矫振生是以公司经营需要向被答辩人购买原煤,并没有说明是以我公司的名义购买原煤,只是因为知道矫振生在我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就将我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并要就答辩人承担给付原煤款项,属于诉讼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2、2013年8月,答辩人在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务工,负责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材料物资采购工作,在被答辩人处采购了原煤,为被答辩人出具了欠据,但答辩人是以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其进行购买原煤。被答辩人也将原煤运送到寒地公司院内的锅炉房,由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恩来验收。被答辩人也明知是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是原煤的购买方,并且,被答辩人将原煤运送到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在当年被答辩人就与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经理协商过原煤款项问题,被答辩人在2013年末前也向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索要过原煤款项,也证明了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和被答辩人,而不是答辩人。故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二、王少东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规定,依当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将原煤运送到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后,一直也没有向答辩人个人索要过所谓煤款,2013年10月,被答辩人就离开了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至今被答辩人从来没有向答辩人索要过原煤款项,已经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当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二年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广恒元公司辩称,一、王少东起诉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我公司住所地在哈尔滨市,没有在外地设有分公司和办事处,公司为二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矫振生,但是在2014年前矫振生并不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我公司从来没有与被答辩人有过原煤买卖关系,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承认矫振生是以公司经营需要向被答辩人购买原煤,并没有说明是以我公司的名义购买原煤,只是因为知道矫振生在我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就将我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并要就答辩人承担给付原煤款项,属于诉讼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
二、王少东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规定,依当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从来也没有向答辩人索要过所谓煤款,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欠据看,从2013年起至今已经5年之久,被答辩人从来没有向答辩人索要过原煤款项,已经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当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二年的规定,应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A1能够证明矫振生于2013年8月9日、8月12日为王少东出具两份欠据,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A2能够证明王少东2015年、2017年多次向矫振生催要拖欠货款的事实,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B1能够证明“2013年8月,王少东去寒地公司送煤,后来王少东去找寒地公司老总张俊达要钱,张俊达说暂时没钱,答应年底给王少东。矫振生在寒地公司工作当采购员,现在寒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的事实,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B2能够证明“2013年证人内退后到寒地公司打工,做门卫,矫振生是寒地公司采购员”的事实,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矫振生在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其间王少东向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送原煤,未给付货款。矫振生于2013年8月9日为王少东出具欠据写明欠购煤款18730元、2013年8月14日为王少东出具欠据写明欠购煤款19470元。王少东于2015年、2017年多次向矫振生电话催要拖欠货款。王少东在庭审中称系矫振生承包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苯板车间生产苯板,在广恒元公司销售,广恒元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事实王少东未举证证明,经本院释明后,王少东未在期限内举证证明。
本院认为,矫振生在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收到王少东送到此处的原煤后为王少东出具欠据。矫振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代表的是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关于矫振生在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工作的事实,王少东对此也无异议,其认为系矫振生承包密山市寒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苯板车间生产苯板,其应当承担欠款责任,由于在广恒元公司销售,广恒元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王少东对此事实未举证证明,经本院释明后,王少东未在期限内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王少东诉请矫振生、广恒元公司连带给付欠款382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少东要求矫振生、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欠款382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5元(原告王少东已预付),减半收取377.50元,由原告王少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