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382执恢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矫振生,经理。
被执行人:密山市京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京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密山市京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密山市京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46194元,受理费926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密山市京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依法查封密山市京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申请人表示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密山市京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密山市京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密山市京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的线索,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