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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6202号
原告: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0261158F,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宇轩花园二期D栋37号。
法定代表人:矫振生,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583847739T,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昌盛小区24号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哈尔滨广恒源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广恒源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哈尔滨广恒元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