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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5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商初字第01020号
原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水西门大街2号银都商厦4楼A-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