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1342南京电满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1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电满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26号浦江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电满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电满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电满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电满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8元,由上诉人南京电满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