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946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101内**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浦江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孙卫宁。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由审判员衣硕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衣硕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广娟
书 记 员 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