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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宁舒适家居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1行初191号
原告:江苏科宁舒适家居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门12号16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效楠,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朱勤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霞,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静,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26号浦江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孙卫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巨凯,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科宁舒适家居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原告江苏科宁舒适家居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科宁舒适家居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宁舒适家居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科宁舒适家居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志坚
审判员  周 晔
审判员  刘方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井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