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82民初5391号
原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150号中科创新广场13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6983K。
法定代表人:孙卫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中段(嘉山宾馆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947750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99元,减半收取计19349.5元,由原告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甜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