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泰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5152号
原告: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成福地广场A座1706。
法定代表人:张跃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惠鹏,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霞,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二楼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葛海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梦雅,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