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环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791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津盛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端,天津盛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环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42673T。
法定代表人:陈树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立,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时代大厦1-1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266922。
法定代表人:张跃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惠鹏,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鸿丰骏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东2-2商务楼1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08509X。
法定代表人:丰滨,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31358Q。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环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津鸿丰骏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 判 长  岳小鹄
审 判 员  赵志富
人民陪审员  李海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