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791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津盛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端,天津盛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环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42673T。
法定代表人:陈树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立,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时代大厦1-1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266922。
法定代表人:张跃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惠鹏,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鸿丰骏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东2-2商务楼1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08509X。
法定代表人:丰滨,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31358Q。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环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津鸿丰骏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 判 长 岳小鹄
审 判 员 赵志富
人民陪审员 李海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