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泰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汪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24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时代大厦1-16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津0119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对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4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41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白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