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汪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246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时代大厦1-16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与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代理审判员白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