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2462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时代大厦1-16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市森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4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白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