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贵溪城南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602民初496号
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90959437L,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320国道与七号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城南医院,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城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681309213004K。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溪城南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3月8日,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