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浩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602民初495号
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320国道与七号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9095943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998号水天一色小区2号住宅楼3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611270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浩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9日,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浩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9元(原告已垫付、已减半),由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桂月娥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