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602执2593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90959437L,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体育馆**。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WEW54X,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西延伸段(赣东国际汽车城**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5026.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樊中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