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602执2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90959437L,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体育馆**。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WEW54X,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西延伸段(赣东国际汽车城**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9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4311.2元,截至2020年12月23日未执行54311.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瑜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饶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