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02民初1801号
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体育馆**,统一社会代码:9136060069095943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归还了相应款项为由,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