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602民初1799号
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鹰潭市月湖区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9095943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建开、***,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建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七日内支付5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6计算直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专门从事电梯安装、销售、维修的公司。2016年起,原告与被告进行合作,由被告对原告部分客户提供维护保养服务,被告向原告交纳相应费用。2017年6月2日双方对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1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原告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
被告***辩称,公元1959小区的三十台空调维保费用都抵给了原告,还有二万多没有支付给原告,款项我也没有收到,因为对方公司倒闭了,原告欠我七万多安装费也没有支付给我,我是2015年开始做到2017年,管理费我支付给了原告,我可以去银行去查流水帐。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一家专门从事电梯安装、销售、维修的公司。2016年起,原告与被告进行合作,由被告对原告部分客户提供维护保养服务,被告向原告交纳相应费用。2017年6月2日双方对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1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要载明:“本人***欠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备注:在收到以下项目工程款按实际抵扣,不足部分由***个人补足:1、.....7。欠款人***,2017年6月2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特瓣至本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作经营电梯安装、维护、维修,应按合作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经营当中,欠原告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尚欠其空调维护费和安装费,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庭审前及庭后一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欠款5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2日起,以欠款5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