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602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90959437L,住鹰潭市月湖区体育馆**。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537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樊中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