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生态物业(江苏)有限公司

祥和生态物业(江苏)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11民初6311号
原告:祥和生态物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以**鼎创商住城物业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祥和生态物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祥和生态物业(江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祥和生态物业(江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祥和生态物业(江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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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