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生态物业(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11民初5870号
原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鼎创商住城物业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