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生态物业(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11民初6084号
原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752021314F,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鼎创商住城物业办。
法定代表人:徐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诉前调解不成功转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36个月物业公共服务费2138.4元、公摊水电费445.5元、电梯费用1782元、逾期交费违约金2444.64元,合计6810.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卧龙湾小区G1-402室商品房的业主,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每年二月底之前主动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拒不履行依法交费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房屋及面积。案涉房屋:卧龙湾小区G1-402室商品房,***系业主(2013年12月16日至今)。建筑面积:123.75平方米。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两份。原告与卧龙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0日签订,约定由原告为案涉小区提供相关物业管理服务。
3.物业服务期限及收费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高层、小高层物业服务费为0.48元/m2/月;公共能耗费0.1元/m2/月,高层(含小高层)1-4层0.4元/平方米/月(不使用电梯的用户应缴纳电梯年检维保费0.2元/平方米/月);5层以上住户0.5元/平方米/月。收费时间在每年年初1-2月份进行,原告可根据业主房产面积和收费标准的不同,一次性预收当年应交的各项费用。
4.违约责任。对拖欠费用不交的业主、使用人可采取公示催要、发函去单位催要。对不配合交费工作继续拖欠费用的业主、使用人可诉讼到辖区人民法院依法追讨,并且从当年3月1日为欠费之日起,以当年应交费总额为基数,按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5.被告欠付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用等费用,原告索要未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的卧龙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又因本院在同小区生效判决中认定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在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中客观上也存在不足之处,故本案中本院亦酌情减少20%的物业服务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用1710.7元(123.75m2×0.48元/m2/月×36个月×80%)、公共能耗费445.5元(123.75m2×0.1元/m2/月×36个月)、电梯费1782元(123.75m2×0.4元/m2/月×36个月)。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支持50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710.7元、公共能耗费445.5元、电梯费1782元、滞纳金500元,共计4438.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小玉
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犯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
认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申请执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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