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生态物业(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11民初5150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被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752021314F,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乡井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卫,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