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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街33号金银潭现代企业城B1栋1501号。
法定代表人:肖胜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大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武大道572号。
主要负责人:白华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宝成路东侧9号幢。
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大分公司、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大分公司、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902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亚斌
审 判 员 周良文
审 判 员 冷炳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顾德山
书 记 员 黄梦婕